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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相关规定

2011-01-07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根据市劳发[2008]66号文件和陕劳社发[2008]3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市属企业离休人员调整生活补贴,其标准是:

  一、市属企业离休人员补贴标准改按同职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两项之和的80%发放。

  二、离休人员参照职务层次或按陕劳社发[2001]349号文件规定的比照职务层次对应的市直机关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函[2004]500号)的规定,为企业离休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的180元生活补助(陕政发[1995]72号文件规定的60元养老保险补贴、1996611日省财政厅电话通知的60元职工生活补贴、陕财综[1997]055号文规定的60元住房公积金补贴),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支持;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承担,具体由企业离休人员所在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资金,所在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原由各级财政或企业按陕劳社函[2004]500号文件规定为企业离休人员发放的生活补助,不再重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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