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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2011-01-07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根据陕人发[2008]171文件通知的精神,为了更好地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丧葬费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干部(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丧葬费发放条件、开支项目、支付渠道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经费、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调整标准后,非农业人口遗属原享受的物价性补贴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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