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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2018-07-20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根据市组通字〔201774号文件精神:将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根据《工伤鉴定条例》①进食;②翻身;③大、小便;④穿衣、洗漱;⑤自我移动。上述五项均需护理,为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提高到2500元,自201771日起执行。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2017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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