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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通知

2013-01-16    字体: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根据民发〔2011〕192号和陕民发〔2011〕32号、市民发〔2012〕28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员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根据陕人社发〔2012〕80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各项补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所需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承担。

  根据陕人社发〔2014〕21号文件精神,从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事业离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金(不含各项补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为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全薪退休金的老工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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